赤峰天久博雅电子有限公司

赤峰天久博雅电子有限公司与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宁执字第03606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天久博雅电子有限公司,所在地赤峰市红山区。
被执行人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住赤峰市宁城县。
申请人赤峰天久博雅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商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案件标的款43862.6元,执行费557.9元。经本院查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东
审判员  刘奇芳
审判员  王玉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