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02民初4886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东城区董永路1幢3层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