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塘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女,1990年3月12日生,汉族。
被告:***,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0元,由原告***承担267.50元,退回原告***267.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