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4民初1261号
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高新区艾溪湖**路,组织机构代码:0871239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南昌新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住所地:江**省**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号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04919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诉被告南昌新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南昌新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璈
二0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熊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