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迈思(天津)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金迈思(天津)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14167号 原告:金迈思(天津)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任营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恒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宝能住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迈思(天津)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住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