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14167号
原告:金迈思(天津)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任营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恒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宝能住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迈思(天津)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住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