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迈思(天津)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天津)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恒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任营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能住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宝能住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14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署地为广东省深圳市,但未明确具体行政区,属于约定不明。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静海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引发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对管辖法院并未做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因此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月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