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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民初81-1号
原告: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创意大厦**附楼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维公司”)诉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日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6)皖01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日海公司管辖权异议,后日海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皖民辖终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日海公司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此后,原告国维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140元,减半收取248570元,由原告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苗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元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