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5121号
申请人: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老国土所办公楼2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0319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新东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政府办公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PTL1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新东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新东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新东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