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与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大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2民初146号
原告: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追加被告:兰州大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告兰州大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2018年8月2日原告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告兰州大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1元,减半收取2261元,诉讼保全费1594元共计3855元由原告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翟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尚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