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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与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2民初147号 原告: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追加被告:兰州大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告兰州大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2018年8月2日原告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告兰州大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3元,减半收取72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52元由原告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翟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尚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