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2民初147号之四
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经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宁津大翔制木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厂房9903.86平方米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尚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