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金鑫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宁津县某某结构有限公司、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2民初147号之三 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担保人山东省宁津县**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宁津国有(2005)字第201号土地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尚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