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民初682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德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汉邦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村东。
法定代表人:于作义,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嘉和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汉邦联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嘉和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汉邦联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嘉和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嘉和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津县省道249线东侧,宁南河北侧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宁津国用2012第X**号,面积为98050平方米)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过户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