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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某某结构有限公司诉天津汉邦联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嘉和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民初682号 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德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汉邦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村东。 法定代表人:于作义,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嘉和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汉邦联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嘉和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汉邦联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嘉和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嘉和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津县省道249线东侧,宁南河北侧的房产一宗(房权证号分别为:**字第X**号、**字第XXX号、**字第XXX号、**字第XXX号、**字第XXX号、**字第XXX号、**字第XXX号、**字第XXX号、**字第XXX号、**字第XXX号、**字第X**号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和过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