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民初355号
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德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苹果园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宁津县文化和旅游局下属的宁津县杂技艺术学校练功厅修建工程余款1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