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民初947号
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德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自动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德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自动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自动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并交纳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山***自动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宁津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一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查封期间不准办理买卖过户、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