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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某某结构有限公司、山某某自动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民初947号 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德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自动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德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自动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自动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并交纳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山***自动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宁津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一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查封期间不准办理买卖过户、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