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82民初968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68元,减半收取计8534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3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