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82民初968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68元,减半收取计8534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3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