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马曼·阿得力、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4026民初1027号 原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原告***与被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