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4026民初1027号
原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原告***与被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