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某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6民初1438号

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昭苏县乌孙路**。

法定代表人:成昭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巴沙尔·***江,男,哈萨克族,新疆昭苏县城镇居民,住昭苏县。

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日巴沙尔·***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雨果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毋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