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6民初1417号
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乌孙路**建设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成昭华,系总经理。
被告:买力开·奴尔居马,男,哈萨克族,住新疆伊犁州昭苏县。
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力开·奴尔居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志梅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蒋伦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