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6民初1427号
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昭苏县乌孙路**。
法定代表人:成昭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拜,男,哈萨克族,新疆昭苏县城镇居民,住昭苏县城镇东城区西保楼**。
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雨果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毋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