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工业集中区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TH1P04。
法定代表人:王伏明。
被执行人:合肥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65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B553X。
法定代表人:欧岳峰。
本院在执行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224.95元[其中支付违约金63292.95元(以2347756.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6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负担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93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