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91民初25号

原告: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工业集中区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THIP04。

法定代表人:王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5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6A2MXB553X。

法定代表人:吴所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旸,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明公司)与被告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筑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被告中民筑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勇、王世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民筑友公司1、支付货款2347756.92元及违约损失赔偿金(以2347756.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中明公司与中民筑友公司签订了《来安香樟佳苑项目1#、3#预制装配式PC构件委托加工合同》一份,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中明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各类PC构件,已经完成全部供货义务。经双方核对,中明公司共供应PC构件总货款为8447221.81元,中民筑友公司付款5396233.67元。扣除合同约定的5%质量保修金及中民筑友公司应得3.5%管理费280870.13,中民筑友公司仍拖欠货款2347756.92元未支付。中民筑友公司拖延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并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款,中明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被告中民筑友公司辩称:1.中明公司要求其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已将所收到的全部预付款与精度款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了原告;现建设单位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其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故原告无权向其主张结算款;2.中明公司未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故无权向我方主张全部合同价款;3;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第三方转包行为,其与浙江中民筑又集团均为中民筑友集团下属关联子公司,该工程由中民筑友总公司承接,实际由其履行,工程款均有中民筑友总公司接受。综上,签订的合同并未达到付款条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明公司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中明公司曾用名为全椒中明建材有限公司,中民筑友公司(需方/甲方)与中明公司(供方/乙方)签订编号为22AF-18082701《来安香樟佳苑项目1#、3#预制装配式PC构件委托加下合同》,约定:因甲方承建香樟佳苑项目,甲方需向乙方采购PC预制构件产品,项目名称:香樟佳苑,建设单位: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产品的数量、单价:内剪力墙、叠合板、阳台板、空调板、楼梯,PC构件体积2841.04立方米,合计合同总价8251354元,注:1、综合单价按项目PC构件体积立方计算,最终结算按实际PC体积计算;2、以上综合单价包含PC构件产品的销售价格、运费和税费;3、该单价已经考虑合同有效期内材料设备、机械、人工等市场波动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不做调整;4、乙方需支付甲方项目总金额的3.5%作为项目管理费用。付款方式:预付款、进度款:建设单位向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后,甲方扣除3.5%的管理费后,支付给乙方。结算款:建设单位向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后,甲方扣除3.5%的管理费后,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需要乙方支付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对送货周期、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质量保修、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中明公司向中民筑友公司提供PC构件,中民筑友公司确认并在结算单、确认函、供货明细上加盖公章。2019年11月6日,中明公司与中民筑友公司确认的《香樟佳苑项目PC构件供货明细2018.10-2019.9》记载中明公司向中民筑友公司供货总金额8447221.81元。2019年9月至11月中民筑友公司向中明公司支付货款共计5396233.67元。

2019年7月3日中民筑友公司向中明公司出具《关于来安香樟苑》项目付款事宜联络函,约定①2019年7月20日之前,先行支付30万元;②2019年8月20日之前,再支付贵司剩余70余万元:③5月份进度款于7月10日(下周三)前支付贵司;④此后每笔进度款均会按合同进行支付;⑤贵司应立即恢复对项目的供货,且在如上支付节点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停止供货。如我司未按上述①、②项付款计划进行付款,导致贵司不能及时供货或停货,贵司无责任。2019年8月30日,中民筑友公司向中明公司出具《承诺书》,记载其公司前期占用中明公司预制构件款100万元,原定于8月20日之前全部付清,但目前资金周转困难现做如下承诺:1、在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此100万;2、申请到账的进度款会及时拨付给中明公司(与此前100万不冲突)。

2019年12月22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专用章来安香樟佳苑项目部出具证明记载“我方施工的1#、3#楼主体于2019年11月18日进行主体结构验收,顺利通过。”

另查明,2018年7月19日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浙江中民筑友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来安香樟佳苑项目1#、3#预制装配式PC构件采购合同》,交货地点为来安县汊河镇香樟佳苑施工现场。双方还就该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等,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浙江中民筑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32171.95元。

上述事实,有《PC构件委托加工合同》、供货结算单8张、单据签收确认函8张、汇总结算单1张、付款十一联络函、承诺书、证明、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明公司与中民筑友公司签订的《PC构件委托加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中明公司已按照约履行供货的义务,中民筑友公司应支付相应的价款。

合同约定结算款为建设单位向中民筑友公司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后,中民筑友公司扣除3.5%的管理费后,支付给中明公司。本案,浙江中民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涉案项目PC采购合同,因建设单位向浙江中民筑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时间无法确定,同时浙江中民筑友有限公司与中民筑友公司虽为关联公司但系不同的民事主体,中民筑友公司也无法向建设单位主张支付款项,故双方关于支付结算款的履行时间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中明公司可以随时要求中民筑友公司支付货款,但应当给中民筑友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双方已通过对账的形式确认了供货总金额为8447221.81元,扣除5%的保证金和3.5%的管理费,和中民筑友公司已支付5396233.67元,剩余货款为2347756.92元,中明公司多次主张情况下中民筑友公司未付清货款,故本院对中明公司的要求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其要求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立案之日起的违约金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347756.92元及违约损失(以2347756.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6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滁州中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82元,减半收取为12791元,由被告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莹

书记员赵玉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