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742号
原告:合肥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虹桥世界中心L2-B-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B553X(1-1)。
法定代表人:欧岳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与天都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7587XL(1-1)。
法定代表人:王坤,董事长。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1-15)。
法定代表人:王坤,董事长。
原告合肥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本院登记立案后。原告合肥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