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荟兴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921号
原告:上海荟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65号4345室。
法定代表人:陆文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76弄22号东11楼。
法定代表人:黄永辉。
原告上海荟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荟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荟兴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荟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学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汪明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