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81民初78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计13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