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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中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唐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81民初78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计13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