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1692号
原告:新疆远程万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师)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唐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唐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巴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负责人:***。
原告新疆远程万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唐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巴州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远程万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新疆远程万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远程万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7.50元,减半收取计2,683.75元,由新疆远程万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