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1135号
申请人:***,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君,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章丘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杨胡村委西邻。
法定代表人:韩继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章丘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晓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克涛
书 记 员 李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