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恒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323民初1175号 原告:日照恒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烟台路与莒州路交汇处南侧路西(莒县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水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沂水商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大朱夏村31号。 原告日照恒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日照恒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9419.3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份至2020年10月份,被告在建设莒县庄科安置区时,购买我公司建筑外墙保温板共计货款469419.3元,被告已支付300000元,尚欠169419.3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日照恒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9419.3元,被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前偿还32000元,同年7月10日前偿还32000元,9月10日前偿还32000元、11月10日前偿还32000元,余款41419.3元于2023年12月20日前付清。被告如按期付款,原告自愿放弃诉求的利息。被告如任意一期逾期不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执行,被告方并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实际剩余欠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1844元,由原告日照恒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44元,由被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已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