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3诉前调确223号
申请人:***,女,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街道东草沟村40号,身份证号码3728271949********。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沂水商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本院委派沂水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与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一次性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000元,该款项转账至***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沂水支行账户中,账号:62305218200********;
二、沂水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3000元,该款项在(2022)鲁1323财保27号中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的60000元保证金中进行扣划赔付;
二、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经沂水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