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河套友邦国际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正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02民初3986号 原告:内蒙古河套友邦国际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870702129。 法定代表人:**1,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117211063H。 法定代表人:**1,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2,内蒙古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正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09891663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磐石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PU072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河套友邦国际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正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磐石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内蒙古河套友邦国际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庭前提出书面申请,将原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的主张变更为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2020年4月16日,原告内蒙古河套友邦国际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正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磐石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退还已交纳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河套友邦国际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及退还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河套友邦国际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正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磐石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内蒙古河套友邦国际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2900元,由原告内蒙古河套友邦国际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内蒙古河套友邦国际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875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