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5080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国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祥宇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原告**、***预交6550元,由原告**、***负担3275元,退还原告**、***3275元。
审 判 长  徐海林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王美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