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823民初20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旗西山咀砖厂诉被告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局、王某、马某、刘某3、刘某4、刘某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旗西山咀砖厂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前旗西山咀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前旗西山咀砖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局、王某、马某、刘某3、刘某4、刘某5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前旗西山咀砖厂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侯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