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2673号
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系员工。
被告: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26号。
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