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民终8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某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路某,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大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西侧黄山停车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荣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镜泊路与汉风路交叉口吉田商务中心E栋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大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荣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31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某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某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某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761元,减半收取为43380.5元,由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