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11民初675号
原告:徐州市某管理中心,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州市某管理中心与被告江苏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某管理中心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某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某管理中心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