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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某管理中心、江苏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11民初675号 原告:徐州市某管理中心,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州市某管理中心与被告江苏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某管理中心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某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某管理中心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