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2278号
申请人:***,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被申请人:唐山市程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唐山市程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唐山市程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资产予以保全,以180万元为限(保全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准许,被申请人及其他任何人不得转让、变卖、毁损、藏匿或赠与他人等处分该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