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9民初2892号
原告:唐山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唐山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3元,减半计取为2196.5元,由原告唐山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