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76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化市长城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遵化市堡子店镇堡子店村。
负责人:胡晓江,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市程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大里路32-1。
法定代表人:程效山,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少刚,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市。
再审申请人遵化市长城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简称长城信用社)因与被申请人**市程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程成公司)、邓少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城信用社申请再审称,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看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从而排除执行,二审认为一审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超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明显错误,所以本案是否欠工程款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范围,不能回避;2.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确定实体权利时,势必要涉及、适用一些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否则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就失去意义;3.终审判决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错误。应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异议需要查明的是程成公司是否拖欠邓少刚工程款、纠纷是否具体明确毫无争议,最终需要解决程成公司所提异议是否成立。而邓少刚与程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之间是否存在工程款拖欠等问题,涉及到双方之间合同如何约定等诸多履行细节问题,二者相比较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不同案由也不同。所以原判结果并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遵化市长城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曲大鸣
审判员 孙学良
审判员 谢炳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