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沈阳熙源置业有限公司、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3民初7943号
原告: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某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2023年8月27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原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74,5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日,原告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15,134元,应予退还15,109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