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23875号
申请人: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2,135,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