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某制品有限公司与甘肃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山西)有限公司,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3025号
原告:聊城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
被告:某(山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辽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告: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被告: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被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被告: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原告聊城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山西)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2025年1月21日原告聊城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山西)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山西)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聊城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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