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25522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爱南路391号A120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63264G。
法定代表人:卢锋。
委托代理人:陈朝阳,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约联和工业区高科大道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1534W。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大治市,
被告:赵刚,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本院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赵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刚的起诉。
审判员  颜梅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思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