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东莞某某自动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20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约联和工业区高科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利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文,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自动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村香园东路**A侧
法定代表人:宋娜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雄,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自动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6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