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8767号
原告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天合兴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天合兴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书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