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876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施利强。
被告深圳市天合兴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合兴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3247.28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7民初87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深圳市天合兴五金塑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机器设备。原告广东永诚制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天合兴五金塑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机器设备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人民币543247.28元为限,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天合兴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处银行账号的查封、冻结(账号:11×××03;开户名:深圳市天合兴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龙岗支行);
二、以人民币543247.28元为限,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天合兴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被告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鹤坑三棵松工业区4号处机器设备的查封(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书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