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铕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1482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
委托代理人陈朝阳,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铕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
第三人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
第三人姜显金,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大治市,
第三人赵刚,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铕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姜显金、第三人赵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免或者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书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骆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