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209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自动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村香园东路**A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054875XA。
法定代表人宋娜美。
委托代理人吴伟雄,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约联和工业区高科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1534W。
法定代表人施利强。
被执行人深圳市智诚创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碧嶺新沙工业区5巷**中间**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9734960。
法定代表人姜显金。
被执行人立德信(深圳)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约联合工业区超普工业园**厂房102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NAK4U。
法定代表人姜显金。
申请执行人东莞**自动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诚创兴科技有限公司、立德信(深圳)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52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981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1日将50台C**雕刻机的所有权移交给了东莞**自动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并支付东莞**自动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担保费6116元、诉讼费24790元,本案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全部履行完毕。此外,本院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人深圳市智诚创兴科技有限公司、立德信(深圳)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不能提供该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两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将50台C**雕刻机所有权移交给东莞**自动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5283号判决关于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部分已强制执行完毕。
三、终结本案对深圳市智诚创兴科技有限公司、立德信(深圳)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明泉
审判员 舒 敏
审判员 袁海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