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1970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印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344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