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民申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赵永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显廷,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依安县鑫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法定代表人:刘立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富裕县天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南四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依安县鑫达商砼有限公司、富裕县天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依安法院)(2018)黑022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依安法院作出的(2018)黑022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宏盛建筑公司送达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而该公司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的时间为2019年6月4日,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宏盛建筑公司已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时间内向依安法院申请再审,而依安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黑0223民申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宏盛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路兴东
审判员 张淑敏
审判员 王 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美凤